【赛博史记】(2021年)“底线”在哪里?长沙货拉拉跳车事件

【赛博史记】(2021年)“底线”在哪里?长沙货拉拉跳车事件

货拉拉跳车案司机仍被关押中家属律师恐被强制撤换,公道在哪里?

可怜的橄榄树的文章 – 知乎

我是长沙货拉拉司机周某春的家属,周某春在货拉拉平台承接业务过程中搭载乘客车某某,后因车某某主动跳窗死亡,导致周某春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羁押。该事件于2021年2月22日通过网络发酵,将周某春于2月22中午传唤,2月23日23时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于2021年3月3日15时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湖南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一、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岳麓区检察院、长沙市公共法律援助中心违规办案,系严重的违法应当彻查

2021年2月24日,家属委托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李毅、郑江梅律师担任周某春的辩护人。2月25日10时,李毅律师接受周某春妻子李某平的委托律师持全套手续向长沙市第二看守所、办案机关合法申请会见周某春,先后被看守所、办案机关先后以周某春体温不正常、周某春正在隔离、周某春正在被侦查机关提审等多个不同的理由未安排会见。当日16时许,看守所副所长冷万强电话通知辩护人称:“周某春拒绝律师会见,要请法律援助律师,周某春家属马上会通知你解除委托”,并拒绝给与律师相应的书面材料。

2月25日,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的民警邀周某春妻子李某平到该局后多次劝解其解除对瀛启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而转委托法律援助律师,遭到李某平的拒绝。但至今,家属委托的辩护人尚未会见到周某春。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因此,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形下才能申请法律援助,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岳麓区检察院、长沙市公共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法援律师的行为严重违法。

同时,法援律师并未切实履职。案发至今,指派的弘一律师事务所的法援律师至今未与家属取得任何联系,也未针对案件进行相应的有效辩护工作;指派的湘旭律师事务所的法援律师也未积极与家属就办案情况进行沟通,也未针对案件进行相应的有效辩护工作,致使辩护工作流于纸面,流于形式。

二、 周某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就是意外事件

不能预见是意外事件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意外事件区别于犯罪行为最重要的标志。不能预见,就是行为人在其行为所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当时,根据客观环境和主观条件,根本没有也不可能预见到这种危害结果。

1.周某春对于受害人跳车根本无法预见

由于周某春本人并未对受害人实施任何侵害和任何肢体接触,双方所存在的矛盾也仅仅是偏离导航、吐槽等待时间较长等小问题,这一些问题也都对受害人进行了合理说明。在此情形下,周某春的目的仅仅就是尽快完成货拉拉订单,根本无法预料到一个成年女性会在车辆正常行驶的过程中强行跳车。且案发时已天黑,车内光线不足,周某春聚焦车辆驾驶从而无法有效阻拦受害人突然跳车,这显然高度符合一句法谚:法律从不强人所难。

2.周某春偏离导航的行为系合理规避红绿灯的正常驾驶行为

据了解,货拉拉的计费方式为包干计费,也就是无论采取何种路径到达目的地其费用是一致的,因此司机为了合理规避红绿灯、节省路途时间而偏离设计的路线非常常见,因此周某春在本案中的偏航行为并不特殊,也不能称之为过错。

3.周某春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刑法理论中,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本案中,周某春在送货途中与受害人产生分歧的有关原因都系生活中的常见琐事,并不足以导致受害人从行驶的车辆上跳出,也并不存在与其跳出相当或以上的危险状态,因此周某春的行为与受害人的跳车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本案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本案动用天网、人力、物力、全社会、网络媒体的审判,福尔摩斯的推断,通过公安刑侦60多天夜以继日的艰苦奋战,最终定性为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较为牵强的罪名,让人补脑出一些臆想公安机刑侦、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吃“干饭”的,有逼供、有严刑拷问、心里学专家、费尽心思手段用尽,为让此事件水落石出,依法依规查明真相,刑拘、逮捕已向全网络社会进行公布,真所谓覆水难收必想习惯性要定个罪。同时不要用圣人的标准来要求司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真正能够做到换位思考的真的寥寥无几,换个立场,那么你就能够对别人不会有那么多的苛刻,也不会对他人有着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不要去奢求别人到底该怎么做,也不会轻易给别人下套,或者说让别人难堪。我们没有必要奢求别人要帮我们做到什么样的一个场景,车辆在高速行驶乘客和司机都需要做好自己,请问那个女孩做到了没有?家属认为女孩在跳窗时司机未采取语言与行动的制止,一个成年人在夜晚灯光昏暗的条件下,干扰司机行车途中肇事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范畴所允许的,认为不能以此推定来定罪,所以家属认为司机的行为不构成过失造成人员死亡罪。

三、 针对此案件中司机家属存在有以下几点疑虑需申请进行督查:

1.家属在2月24日已为周某春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为何当事人进去后执意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并由2021年3月2日14:59分逼迫李某平为其聘请的律师自主退款解约,人羁押五个多月了家属没能见上一面,家属聘请的律师被辞退,剥夺了我们的合法权利,貌似结果都是在公安、检察院、司法机关的一手控制当中。

2.3月11日11:00会见长沙市高新公安分局副局长张震,申请与当事人周某春会见商榷律师问题,当时回复家属请示市局领导下午就可以安排会见,当天下午5:00与市局领导周习文支队长在长沙公安高新分局见面,告知家属此案件铁板钉钉,已办成“铁案”的事实,会见的问题到目前为止都未能实现及安排。(前期也同样是关于聘请律师一事,在3月1日有写一封信交给检察院谭卫红主任,让转交给周某春也一直没有音讯) 。

3.请求相关部门对车某某进行一下调查,一年为何会搬家4次,以及生前有无心里、抑郁、有无精神病史诊断记录。

4.司机家属在3月13日10:42分通过微信提交给长沙市局领导周习文支队19点诉求,4月15日涉事车辆已提取外,其余都未给与答复。5月7日10:30分以书面形式将司机家属诉求提交给岳麓区检察院承办人陈奕玲检察官手上,同样一直未得到回复与答疑。

5.周某春父亲是一名参战退伍军人,在5月13日携同家婆李某华到退伍军人事务局向张局长反应了家庭情况与事件遭遇,并在5月14日13:30提交了请求从轻处罚的报告,书面材料提交给承办案件的书记员彭彧代为转交给陈奕玲检察官,暂时未给与回复。

7.此事件是一场无法预料的惨痛悲剧,使其两个家庭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社会是一个复杂体,不一定非得把意外事件弄成一个刑事案件,如果刑事侦查部门迫于压力办案,背离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之所以被刑事立案,有被“舆论绑架”之嫌,值得反思。

8.以案释法,此事件为社会舆论公共事件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治社会理应保护合法行为的正当范围,对于因行为“越界”而致自死亡的行为,也是受害者“自甘冒险”行为导致的结果,必须是非分明,坚持不牵涉无辜,“舆论审判”对无罪推定正当性的冲击。

综上所述相应事实诉求请一并进行处理,特恳请广大网友关注本案,关注货拉拉事件的最终审判结果,依法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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