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包括男人!
人口贩卖在任何文明国家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对于什么算“人”,不同国家和地区似乎对此有着不一样的理解。1997年刑法,“拐卖人口”的定义被正式修改为“拐卖妇女、儿童”,并沿用至今: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自此,对于拐卖成年男性的行为的处罚在法律上成了空白。这让人不禁发问:中国男人到底算不算人?
中国历史上的拐卖人口罪
事实上,中国从1997年往前两千多年,都对贩卖包括成年男性在内的人口有着明确的惩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华民国: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百十三條 使人爲奴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 清朝:《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下之一》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為奴婢及略賣良人與人為奴婢者皆不分首從未賣杖一百流三千里。
- 明朝:《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八 刑律 賊盜·略人及卖人》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為奴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杖一百徒三年。
- 宋朝:《宋刑统·卷二十 贼盗律》
疏 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婢而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议曰 谓知略和诱和同相卖等情而故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谓各依其色准前条减卖人罪一等假有人知略卖良人为奴婢而买之者从绞上减一等合流三千里之类。
- 唐朝:《唐律疏议·卷第二十 贼盗四·略人略卖人》
諸略人、略賣人〈不和爲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奴婢者,絞;爲部曲者,流三千里;爲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同強盜法。和誘者,各減一等。若和同相賣爲奴婢者,皆流二千里;賣未售者,減一等。〈下條準此。〉即略、和誘及和同相賣他人部曲者,各減良人一等。
- 西汉:《二年律令·盗律》
略卖人若已略未卖,矫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皆磔。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真是进进又步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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